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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立臺灣海洋大學海洋法律與政策學院海洋政策碩士學位學程教師聘任辦法

國立臺灣海洋大學海洋法律與政策學院海洋政策碩士學位學程教師聘任辦法
 
中華民國106 年7 月21 日海洋政策碩士學位學程籌備委員會議通過
中華民國106 年8 月30 日法政學院院教評會議通過
中華民國106 年9 月19 日海政碩字第1060017826 號令發布
 
第一條 本辦法依教育人員任用條例及國立臺灣海洋大學新聘教師及助教實施辦法之規定訂
定之。
第二條 本學程教師之新聘,應經本學程教師評審委員會(以下簡稱教評會)審議通過。
本辦法所稱教師係指專任教授、副教授、助理教授、講師、兼任教授、副教授、助
理教授、講師、客座教授、副教授、助理教授或其他依規定得在本學程授課者。
第三條 本學程新聘教師應於預定聘任前六個月就員額缺額情形及開課需要辦理遴選或公開
甄選適合師資,並檢具新聘教師之下列文件,提經本學程教評會審議:
一、學位證書或學位證明文件影本,國外學歷者應檢具外交部駐外館處驗證檔。
二、身分證或護照影本。
三、具教師資格者之教師證書影本。
四、其他足資證明資格之文件。
五、學術著作(含博士論文)。
六、履歷表(含自傳、學經歷)。
為辦理遴選或公開甄選適合師資,應成立「新聘教師遴選委員會」。委員會置委員
五人,除學程主任為當然委員外,餘應具教授資格且學程外委員至少佔三分之一以
上。委員由學程主任提出建議名單送學程會議議決。
第四條 新聘教師之等級,依下列規定分別審定:
一、獲有教育部審定之教師證書者,按教師證書之等級聘任。
二、獲有國內外大學博士學位者得聘為助理教授。
三、在學術上有特殊貢獻,而未具專科以上學校學歷者,由本學程教評會參酌其
經歷或著作,定其級別。
四、曾在國內外大學院校任教授、副教授及助理教授著有成績者,得參照其原來
級別審定。
第五條 應聘教師以學位送審者,應填寫教師資格審查履歷表及其他有關表格,並檢具下
列檔送本校人事室,轉請教育部發給證書:
一、學經歷證件影本,國外學歷者其證件應檢具外交部駐外館處驗證檔。
二、身分證或護照影本。
三、聘書影本。
第六條 本學程教評會於評審新聘教師申請案時,應審酌下列事項:
一、新聘教師之學經歷。
二、新聘教師之學術能力。
三、新聘教師之教學能力。
四、新聘教師對本學程之貢獻。
五、新聘教師之品德。
本學程教評會得邀請新聘教師舉行學術演講及接受必要之查詢與瞭解。
第七條 本學程教評會通過新聘教師申請後,應即送請海洋法律與政策學院教師評審委員會
辦理複審。
第八條 本學程教評會未通過之申請案,應於十日內,以書面通知當事人。
第九條 本學程教師非經升等通過申請改聘時,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本學程專任教師申請改聘為本學程兼任教師者,應經本學程教評會審議通過後
送院、校教評會審議。但無需經遴選或公開甄選程式。
二、本學程兼任教師申請改聘為本學程專任教師者,依新聘有關規定辦理。
三、本學程專任教師新獲學位依學歷申請改聘高一等級教師者,依新聘有關規定辦
理。
第十條 本辦法經學程籌備委員會議通過,送院教師評審委員會議備查後發布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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